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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我们一直在努力!
2011-03-25 15:55:00      文/司法局

——记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致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1311上午,柳州市司法局组织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6名律师,冒雨前往柳州市体育中心小广场,参加由柳州市整规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共同主办的“2011走进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型宣传活动”,今年活动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

在柳州市司法局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的咨询台,柳州市副市长焦耀光向唐劲松律师、胡涛律师了解律师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做的工作,对辛勤奋战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第一线上的律师们表示亲切慰问,并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切实为老百姓做实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当天的活动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为前来咨询的市民解答法律问题20多人次;内容涉及房屋买卖、室内装修、继承、侵权和人身财产保险等方面。并免费发放由律师们撰写的法律参考资料——《同望法律参考》,前来咨询的市民们纷纷表示,这份资料内容丰富,涉及鲜活案例与法律知识,很有参考价值,焦副市长对《同望法律参考》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多年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一直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工作,始终走在律师参与消费维权的前沿。

20053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与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合作,联合成立广西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同望律师团”,开创了柳州市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新局面。律师团每周五派一名律师到柳州市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现场法律咨询。同时协助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进行与消费者有关的法律及实务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组织和开展对消费领域中的法律难点问题的讨论、研究;对涉及柳州市消费者利益的重大事件作出及时的反应;接受指派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免费代理诉讼;参与典型投诉案件的调查、调解等。律师团成立五年来,共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450多人次,律师全程参与的投诉案件调解35件。

律师团还对一些符合条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20056月,律师团成员胡涛、卿利军两位律师为台湾籍的黄女士义务代理一起要求房开商退还购房定金的案件:2005年初,黄女士在柳州市鱼峰区买房,交了定金2万并签认购协议书后,房开商想迫使黄女士接受他们苛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遭到拒绝。于是,房开商以黄女士单方退房为由拒不退还定金,黄女士无奈向柳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但房开商态度强硬,调解不成;胡、卿两位律师分析案情并调查取证,代理黄女士向法院起诉房开商,最后法院判决房开商向黄女士退还2万元定金,黄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拿回这笔钱。

   该案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由于它确立的成功判例,使得类似纠纷在处理时得以顺利解决,部分房开商在调解时时便主动退还购房者的定金,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2007年初,律师团成员毛锦华律师代理了购买阳光花园商品房十多位消费者诉房开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绿地面积缩水并延期交付,以及所交房屋公摊建筑面积减少导致多收购房人房价款等多项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此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在20085月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开商除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外,还要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付绿地的违约金。单此逾期交付绿地的违约金一项,就为每位购房人多争取一万多元违约金。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工作表现和成果,也得到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大力肯定。20063月,该所被广西区消费者协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授予“315荣誉集体奖;20083月,该所被柳州市消费者协会评为“柳州市十佳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同年10月,该所毛锦华律师被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授予“广西十大消费维权人物”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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