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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律师服务新收费标准
2011-02-11 18:36:00      市司法局 潘乡平

   日前,市物价局、市司法局联合转发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对我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

   收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收费方式计时收费每小时1001500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刑事案件:实行分段计费

   刑事案件的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2000-15000元;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每件1000-15000元。

   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风险代理费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法》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大情形除外。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如按比例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案件,按照4.5%的比例收取,最低500元;10-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4%-1%的比例收费。

   法律援助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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