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级别及其职权范围大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表现在:
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是国家统一行政区域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是国家统一权力下的地方权力。“地方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地位的一个显著特点。因此,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保证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在本地方的贯彻执行。
二、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一定级别的行政区域。其自治机关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地方国家机关权力。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是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及县的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与同等的地方国家机关权力。
三、民族自治地方是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特殊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相当于一定级别的一般行政区域,但又与一般地方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处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治性”是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地位的另一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