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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
2014-11-18 09:36:00     

    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

   一、对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者资格的限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二、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行使方式的限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三、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行使地域的限制。对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四、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行使时间的限制。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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