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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购商品7日后悔权?
2014-11-18 09:30:00     

网购成为消费新方式后,消费纠纷接踵而来,消费者青睐网购的快捷,同时苦恼维权的繁琐,尤其是冲动消费后,反悔者比比皆是,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呼声一度高涨,新修订的《消费则权益保护法》顺应形势,“网购反悔权”终于名正言顺了,另外规定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且要求退货商品完好,七日内及时退还,这样也兼顾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有利于维护网购秩序的平稳推进。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品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例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权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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