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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约定
2012-04-20 14:56:00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条被誉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开创性立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夫妻可以对婚前及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做出自由约定。

 
   对此约定,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约定有三种:1、婚前财产约定;2、婚内财产约定;3、夫妻忠诚协议。此三种协议的内容可以互相包容,不因协议的名称而否定内容的效力。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婚内获得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就夫妻的忠诚做出惩罚性约定,其他两种协议亦是如此。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就应受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述三种协议的误区、常见纠纷及体例格式都要充分把握,以免签了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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