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柳北区三中路的邹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15年,还有一个读初中的儿子。当初结婚时,从外地来柳工作的王先生没有什么钱买房,结婚的费用都是由岳父岳母负担的。
3年前,王先生与单位的一位未婚女子有了感情。邹女士得知后,与王先生大吵一顿,王先生自知理亏,答应一定改过。可事后他们仍然藕断丝连。于是,邹女士提出了离婚。写离婚协议时,王先生同意把财产全都留给邹女士,也签了字。可第二天去民政部门办手续时,王先生反悔了。邹女士想问: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字,还可以反悔吗?如果起诉离婚,这份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认为:王先生可以反悔。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实行登记制度,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王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反悔,其与邹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男女任何一方不得凭借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要求财产归属。若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书当然可以作为证据,它至少能够证明两人的感情已经难以维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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