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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补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03-12 16:57:00   柳州晚报   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叶青

外来务工人员小郭应聘到我市一家私企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小郭不幸名列其中。公司老板与小郭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公司与小郭解除劳动合同,待其办完离职手续,公司按国家规定,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小郭边办离职手续,边给自己算了笔账:自己在这里工作4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他月工资平均有4000元左右,这样,5个月工资应该有2万元吧。可令小郭没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财务人员解释:“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就剩这么多了。”小郭不明白,他想问: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还要缴个人所得税吗?[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郭领到的经济补偿金要交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小郭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法理出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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