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用于公益广告却未告知作者
网友质疑:照片似曾相识
近日,网友“挂号老”走到五星商业步行街地王商业广场门前时发现,附近几块宣传栏里的柳州夜景的照片很眼熟,和自己拍摄的照片非常相似(如图一)。“挂号老”拍下广告照片与自己的作品进行对比后发现,山上的灯光右部有特殊的耀斑(镜头发霉所致),而两张照片在细节处理上一模一样。因此,该网友在柳州新闻网龙城论坛发帖提供该镜头照片作为证据(。
据了解,此广告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
“挂号老”表示,他不知对方是通过什么渠道得到他拍摄的照片,但并未经许可就将其用于公益宣传似乎不妥。
8月12日,“挂号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信箱写信反映此事,但一直未得到任何答复。
记者调查:广告公司所为
为此,记者于9月15日采访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局广告科工作人员说,这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公益广告,我们只向广告公司提供“手拉手参与城市管理,心连心共建美好家园”的宣传口号,图片选用和设计制作均由广告公司完成,且不用向其支付制作费用。
16日,该局工作人员再次答复记者,广告公司是从网上搜到该图片的,但未发现作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并且在该局网站上回复如下:“我局经调查了解,设计制作该公益广告单位为柳州市心智广告公司,该公司制作的是公益广告,没有营利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图片为热心市民提供的柳州风景图之一,灯箱广告对柳州风景图进行展示,宣传维护市容市貌,由于图片不断更新,我局前去调查时被投诉的图片已不存在。”据了解,图片用于商业广告时,往往作者会收取较高的许可使用费,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也较图书、报刊类使用的数额要高。而“挂号老”的问题,却是有关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通常并不以收费性的商业宣传来创造经济效益,而是“免费推销”某种意识和主张,向公众传送某种文明道德观念,以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
记者在网友提出质疑的广告照片中发现,该照片上没有标明任何企业名称、标志和联系方式。
律师观点:建议妥善解决问题
该网友想问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设计制作该广告的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江在龙城论坛律师在线专栏回复: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如果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用于具有营利性质的广告制作,且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的限制范畴,权利的限制就是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之后使用,该行为则构成侵权。如果说不是营利性质,则另当别论。就“挂号老”的这个问题,建议还是先与广告发布方沟通,然后再作进一步打算。
因为这毕竟是公益广告,妥善处理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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