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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反合同法承租公房上法院
2011-01-26 09:35:00   柳州晚报   记者 何金权 通讯员 熊莉春、黄金

  今年3月鱼峰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柳南房管所与承租户彭某于2004年签订的《柳州市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彭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腾空该房屋归还房管所。为什么彭某承租直管公房还要闹到法院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原来,彭某于200417日与公房管理部门柳南房管所签订了《柳州市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承租屏山大道一公房门面,合同期为一年。可合同期满后,彭某没有继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继续交纳房租。

  房管所曾于20066月向彭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收回该房屋。但彭某一直未将房屋腾空,也没有办理清租手续,并从20051月起一直未交纳租金,强行占用公房门面。彭某认为双方合同履行期满,并已经履行了义务,合同已经依法解除,房管所没有理由要求自己重新签订合同,认为该门面属自己所有,将所租房屋转租给他人。房管所要回公房未果,便将彭某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该房屋是柳州市直管公有房屋,由房管所管理。彭某认为房屋归其所有,无证据证实。法院认定:200417日签订的《柳州市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上签订充分体现合同双方的意愿,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并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当事人不但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而且超过合同期后也没有交租金,并认为直管公房属自己所有,这样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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