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直以来,作为柳州市及各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法律依据之一,指导着房屋征收办的工作。
但是,《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存在着与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相冲突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承租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及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只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而《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限制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款的内容将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补偿给被征收人之外的主体,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二、《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征收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没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本条的内容“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限制了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力,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的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物权法》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已经有明确规定。
综上,规范性文件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该规范性文件有违反法规的内容,应当进行修改。
建议:废止《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改,重新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