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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 2011-06-15    黎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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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具有环保、节能、方便、快捷、使用成本低等特点,因此电动自行车成为了市民喜爱的代步工具,自投放市场开始,就不断受到人们的欢迎,社会保有量不断增加,大有取代自行车和摩托车之势。但由于电动自行车既不属机动车,又有别于自行车,管理机制出现空缺,柳州市目前尚未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由电动自行车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日益严重。

一是交通事故频发。电动自行车现行管理是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机动车驾驶证。由于驾驶人不需经过驾驶培训,连不懂性能的人也拿来就驶。驾驶人法律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不懂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则更多,在街上驾驶转弯不打方向灯、晚上开车不开灯比比皆是,时不时能看到高速驾驶的电动车在街头横冲直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任意行驶,而电动车为了提高行驶效率,自重都很轻,行驶时的稳定性差,出现危急情况时及易产生不安全因素。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二是行业内生产不规范,有标准不执行或销售商擅自将安全装置改动,私自提高车辆的行驶速度,以此来招徕顾客,提高销售量,迎合了部分顾客的需求。致使道路上超标电动车泛滥,电动车摩托化严重,正所谓电动车是摩托车的速度,自行车的刹车,很大程度上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危害了交通安全,破坏了社会和谐。

为了减少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安全,使电动自行车能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柳州市民代步服务,必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通过培训后才能驾驶车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至少进行半天的短期培训,以便让他们了解电动自行车方面的法规、管理办法及处罚措施,熟悉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及交通规则。

三、尽快出台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

1.界定电动自行车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款界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2.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3.对现有电动自行车进行分类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管理,简便型的作为自行车管理;踏板式的无论是销售还是上路行驶都应纳入摩托车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4.加强针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带人、负重物,超宽、超大、超高的要重罚,出台处罚条例,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5. 加强对销售市场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与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积极沟通,进行联动,对电动车销售商进行日常检查与监督,确保销售商销售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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