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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绩效工资,其工资包括两块:一块是70%的固定绩效工资;另一块是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前一块固定绩效工资,按政策规定,政府部门已将2009年执行绩效工资后的那部分固定绩效工资纳入公积金缴纳范围,按规定比例缴纳了公积金。后一块奖励性绩效工资虽在2010年春节前发放到了教师手中,但却没有将这一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公积金计算之列,没有缴纳相应的公积金。我们认为,这两块工资都是绩效工资,都是国家财政支出的,而后者却没有纳入公积金计算之列,这样做不够合理。为此建议:
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70%的固定绩效工资缴纳公积金的同时,也应将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公积金缴纳范围,按比例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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