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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建议

  • 2008-05-26    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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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这群弱势群体中老年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老年人中,只有一小部分人有微薄的固定收入,绝大多数人既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每个月仅靠领取几十元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生活,日子过得异常清苦。如果他们跟随子女或亲戚一起生活,无形中又加重了其子女或亲戚的经济负担。目前,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的标准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桂政发[1994]100号,下称《意见》)。《意见》的第四条规定:“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中区辖七市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7080元,其他城镇每人每月607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5060元。”此标准自1994年执行至今已有十多个年头了,一直都没有调整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该标准显然严重滞后了,无法满足这类工作人员的遗属的基本生活要求。据了解,目前我市城镇居民低保金已从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06元。

  建议参照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性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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